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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小微企業發展促進條例

文章出處:本站瀏覽次數:34發表時間:2024-07-10

河南省中小微企業發展促進條例

2024年3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優化中小微企業發展環境,保障中小微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維護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促進中小微企業健康發展,發揮中小微企業在推動高質量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中小微企業發展促進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中小微企業,是指依法設立的,符合國家中小企業劃型標準的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

第三條 中小微企業發展促進活動堅持積極扶持、加強引導、完善服務、依法規范、保障權益的原則,以企業需求為導向,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提振中小微企業發展信心、激發中小微企業發展動力,推動中小微企業做優做強。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中小微企業發展促進工作的領導,將中小微企業發展促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中小微企業發展促進政策,建立中小微企業發展促進工作協調機制,統籌中小微企業促進工作。

監察機關依法對公職人員侵犯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實施監察。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依法保護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為中小微企業發展促進提供司法保障。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是中小微企業發展促進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全省中小微企業發展促進工作,依法組織實施促進中小微企業發展的相關政策和措施,對中小微企業發展促進活動進行綜合協調、服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中小微企業發展促進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中小微企業發展促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科技、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商務、應急、審計、市場監管、統計、行政審批政務信息管理等部門,以及稅務、金融監管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中小微企業發展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或者配合做好本行政區域內中小微企業發展促進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統計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及有關部門建立中小微企業統計指標體系,完善中小微企業統計調查和監測制度,定期發布有關信息,反映中小微企業發展運行狀況。

第七條 中小微企業有關行業組織應當依法維護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反映企業訴求,加強行業指導和自律管理,為中小微企業創新創業、開拓市場等提供服務。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的專項資金。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省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支持基金擴大規模。省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應當遵循政策性導向和市場化運作原則,主要用于引導和帶動社會資金支持初創期、成長期中小微企業,促進創業創新。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或者參與設立省中小企業發展子基金。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部門以及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及時向社會公布國家和本省促進中小微企業發展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稅收優惠等政策,指導和幫助中小微企業充分享受優惠政策;優化稅費辦理程序,對符合條件的中小微企業實行緩征、減征、免征措施。

第十一條 國家金融管理部門派駐河南管理機構、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要求推進普惠金融發展,落實金融服務差異化監管政策,采取合理提高不良貸款容忍度等措施,引導金融機構和非存款類放貸組織等建立單獨的中小微企業信貸業務考核激勵機制,完善適合小型、微型企業特點的授信制度,增加小型、微型企業融資規模和比重,逐步擴大小型、微型企業信用貸款、中長期貸款、無還本續貸規模和首貸戶覆蓋面。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中小微企業信貸激勵機制,運用風險補償、獎勵、增信、貼息等措施,引導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通過創新信貸產品和服務、提供優惠利率等方式,加大對中小微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降低融資成本。

推動金融機構開展專精特新貸、科技貸、綠色貸、信用貸等業務,為中小微企業提供信貸支持。

金融機構不得擅自對中小微企業提高貸款標準,不得設置違反規定的貸款條件,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中小微企業接受第三方服務。

禁止通過收取貸款服務費等形式變相提高貸款利率和收取不合理費用。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融通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企業信用信息平臺相關信息,推動中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平臺建設,依法為中小微企業提供綜合融資服務。

第十四條 鼓勵發展供應鏈金融,支持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依托供應鏈核心企業的信用和交易信息,為上下游中小微企業提供無需抵押擔保的訂單融資、應收賬款融資。

支持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依法為中小微企業提供以知識產權、數據資產、股權、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生產設備等為擔保財產的擔保融資。

第十五條 鼓勵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立并擴大中小微企業應急周轉資金池,通過應急周轉資金、應急轉貸等方式,便利資金周轉,降低中小微企業綜合融資成本。

省人民政府建立中小微企業應急周轉資金池獎勵機制,出臺激勵政策,對符合條件的設區的市、縣(市、區)應急周轉資金池進行獎勵。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與中小微企業融資擔保需求規模相適應的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通過風險補償、資本注入、優化考核方法等方式,加大對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的扶持力度,引導擔保機構擴大小型、微型企業融資擔保業務規模,降低小型、微型企業融資擔保成本。

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應當堅持以中小微企業特別是小型、微型企業業務為重點,服務小型、微型企業的業務占比應當達到國家要求。

鼓勵社會資本出資的融資擔保機構與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合作開展中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融資租賃行業健康發展,在技術改造、設備更新、科技創新、綠色轉型等方面為中小微企業提供個性化、便捷化的融資服務。

第十八條 支持保險機構開展中小微企業貸款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業務,開發適應中小微企業分散風險、補償損失需求的保險產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安排資金用于中小微企業貸款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的風險補償等。

第十九條 支持符合條件的中小微企業到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或者到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和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通過發行股票、債券和資產證券化等方式直接融資,推動在中原股權交易中心設立專精特新專板,增強對專精特新企業的專項資本市場服務,幫助企業掛牌融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培育中小微企業上市資源,支持中小微企業規范化股份制改造,推薦優質企業申報加入省定重點上市后備企業資源庫,鼓勵和引導證券、會計、法律等專業服務機構為中小微企業直接融資提供指導和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規定對中小微企業上市、掛牌、發行債券等給予獎勵或者補助。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完善扶持中小微企業創業的政策措施,加強創業指導和服務,改善創業環境,降低創業成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定期組織中小微企業開展創新創業大賽和其他宣傳推介活動。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規劃,依法安排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中小微企業項目發展用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可以通過彈性年期出讓、先租后讓、租讓結合、長期租賃等多種方式向中小微企業供應土地,允許中小微企業在國家規定期限內按照合同約定分期繳納土地出讓價款。對用地需求面積較大或者分期建設的中小微企業工業用地,允許按照一次規劃、分期供地的要求,預留發展用地。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的中小微企業,或者以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與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共同創辦的中小微企業,可以依法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過建設標準化廠房、購買通用設備等方式,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引導中小微企業圍繞市場需求,開展技術、產品、管理模式、商業模式等創新,支持中小微企業獨立或者聯合建立研發機構、健全研發管理體系、研發產業關鍵共性技術或者重大創新產品,向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創新型方向發展。

鼓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共享研發平臺,支持中小微企業開展科技研發活動。

第二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與中小微企業合作共建產學研用平臺,開放試驗儀器設備,開展技術研發與合作,加強科技成果轉化,提升中小微企業創新創造能力,推動發展新質生產力。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大型企業與中小微企業加強產業鏈、創新鏈、供應鏈合作,促進大中小微企業融通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圍繞主導產業,加強重點產業鏈培育,促進企業集群式發展。鼓勵大型企業在吸納中小微企業參與基礎上,建立產業聯盟和行業協會,推動重點產業鏈大型企業與上下游中小微企業建立穩定的原材料供應、生產、銷售、服務外包等協作關系,推進中小微企業產品和服務進入重點產業鏈。

支持大型企業與上下游中小微企業組建創新聯合體,開展產業鏈共性技術研發和核心技術攻關,培育產業鏈專精特新企業,構建大型企業和中小微企業協同創新、資源共享、融合發展的產業生態,促進產業集群整體升級。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中小微企業在研發設計、生產制造、運營管理、市場開拓等環節,應用物聯網、互聯網、云計算、大數據、人工智能、虛擬現實、區塊鏈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加快技術升級、裝備更新和產品迭代,改進工藝流程,提高生產經營效率,促進數字化轉型升級。

鼓勵大型信息化服務商向中小微企業開放平臺入口、數據信息、計算能力等資源,幫助中小微企業提高信息化應用能力和市場競爭力。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中小微企業研究開發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和產品,提供知識產權咨詢輔導,指導中小微企業申請專利、注冊商標、申報老字號等,幫助中小微企業提升保護和運用知識產權的能力。

鼓勵中小微企業較為集中的區域打造區域品牌,申請地理標志產品,申請注冊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

建立面向中小微企業的知識產權服務援助機制,鼓勵支持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為中小微企業提供公益性援助服務,為企業知識產權創新成果轉化運用、知識產權糾紛解決提供信息咨詢和技術支持服務。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執行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中小微企業均可依法平等進入,不得以備案、注冊、年檢、認定、認證、指定、要求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定或者變相設定中小微企業準入障礙。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

負有編制部門預算職責的部門應當組織評估本部門以及所屬單位政府采購項目,統籌制定面向中小微企業預留采購份額的具體方案,對適宜由中小微企業提供的采購項目和采購包,按照預留采購份額專門面向中小微企業采購,并在政府采購預算中單獨列示。

向中小微企業預留的采購份額應當占本部門年度政府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中,預留給小型、微型企業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中小微企業無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務除外。

政府采購不得在企業股權結構、經營年限、經營規模和財務指標等方面對中小微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政府采購部門應當在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媒體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采購信息,為中小微企業獲得政府采購合同提供指導和服務。

中小微企業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除按照國家規定出具中小微企業聲明函外,不得要求其提供屬于中小微企業的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第三十條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不得對中小微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不得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中小微企業。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中小微企業參加各類國內、國際展會;對中小微企業參加符合本省分類補助標準展會的,可以按照規定對參展費用給予一定支持。

第三十二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通過支持跨境電商包機、中歐班列中豫號專列增加開行班次,鼓勵大型企業或者鏈主企業建立海外倉和海外運營中心等,推動中小微企業運用跨境電商等貿易方式開拓國際市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境外投資、法律咨詢、知識產權保護、技術性貿易措施、產品認證、海外維權等方面為中小微企業產品和服務出口提供指導和幫助。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中小微企業發展促進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完善跨部門的政策信息互聯網發布平臺,及時匯集涉及中小微企業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各類政策措施,以及創業、創新、金融、市場、權益保護等各類政府服務信息,免費提供給中小微企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定期公布中小微企業支持措施清單,明確支持對象、支持標準、支持措施、支持期限等內容,并通過大數據、人工智能、互聯網等方式,逐步實現涉企優惠政策智能匹配,符合條件的中小微企業可以免于申報直接享受。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中小微企業發展促進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應當安排資金,有計劃地組織實施中小微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培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面向中小微企業的人才培養規劃,推動建立校企合作等人才培養機制,根據中小微企業發展需求,指導有關高等院校、職業教育院校和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與中小微企業共建實習實踐基地,培養創新、專業和實用人才。

中小微企業引進高層次人才的,享受有關人才培養、引進、評價、保障、激勵等優惠政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引導高等院校、職業教育院校畢業生到中小微企業就業。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中小微企業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根據實際需求建立完善中小微企業公共服務機構,為中小微企業在政策咨詢、創新創業、人才培訓、投融資對接等方面提供公益性服務。

鼓勵社會服務機構為中小微企業提供創業培訓與輔導、知識產權保護、管理咨詢、信息咨詢、信用服務、市場營銷、項目開發、財會稅務、產權交易、技術支持、人才引進、對外合作、展覽展銷、法律咨詢等服務。

前兩款規定的服務機構,經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認定為省級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的,根據年度考核情況給予獎勵。

第三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實施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目錄清單制度,并對外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公共媒體等媒介以及在收費場所公開所執收的收費項目、依據、標準、征收程序以及法律責任,接受社會監督。

對中小微企業不得執行目錄清單之外的收費,不得違反規定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范圍。

嚴禁行業組織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

第三十七條 禁止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中小微企業贊助捐贈、訂購報刊、加入社團、購買指定產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務。

禁止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中小微企業參加評比、考核、考試、表彰、培訓等活動,禁止借前述活動向中小微企業收費或者變相收費,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條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使用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微企業款項的,應當在合同中作出明確、合理約定,不得強制中小微企業接受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變相延長付款期限。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變更,履行內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約定的情況下以等待竣工驗收批復、決算審計等為由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微企業款項。

第三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便利暢通的渠道,受理對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微企業款項的投訴和舉報。

第四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全面履行在招商引資、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活動中與中小微企業依法簽訂的合同,或者以書面形式承諾給予中小微企業的優惠條件,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情況為由拒絕履行合同或者不兌現承諾。

因配合城市規劃、道路建設或者其他市政建設項目,中小微企業經營活動受到影響或者財產被征收、征用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幫助解決資金、建設用地等問題,并依法給予補償。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中小微企業發展促進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專門渠道,聽取中小微企業對政府相關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反饋,督促改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行業組織應當公布聯系方式,受理中小微企業的投訴、舉報,并在規定的時間內予以調查、處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完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整合法律服務資源,為中小微企業提供法律服務。

第四十二條 中小微企業財產權、經營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害中小微企業及其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法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確需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最大限度降低對中小微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中小微企業實施監督檢查應當依法進行,并控制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內,能夠合并進行或者聯合實施的,應當合并進行或者聯合實施;積極探索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實施非現場監管,避免對中小微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造成不必要干擾。

第四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開展中小微企業發展環境評估,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評估結果,制定完善整改措施。

第四十五條 新聞媒體應當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雜志和其他互聯網媒體,宣傳中小微企業發展促進的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措施和先進典型,弘揚誠實信用和契約精神,對損害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監督,營造良好的中小微企業發展氛圍。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中小微企業應急援助機制,發生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或者其他影響中小微企業生產經營的重大事件時,及時出臺穩定就業、融資紓困、房租減免、資金支持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幫助企業恢復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執法檢查、開展備案審查等方式,加強對本行政區域中小微企業發展促進工作的監督,并在預算決算審查和預算執行情況監督中,加強對本級財政涉及中小微企業發展促進工作的各類資金使用情況、政府采購情況的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安排,定期報告本行政區域中小微企業發展促進工作情況。

第四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下列行為,依法及時予以糾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制定、實施政策措施歧視或者不依法平等對待各類中小微企業的;

(二)截留、挪用、侵占、貪污中小微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

(三)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中小微企業贊助捐贈、訂購報刊、加入社團、購買指定產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務的;

(四)違法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中小微企業參加評比、考核、考試、表彰、培訓等活動的;

(五)違法向中小微企業收費的;

(六)無正當理由,長期拖欠中小微企業賬款,造成中小微企業重大損失的;

(七)對中小微企業投訴、舉報事項拖延、推諉或者不予辦理的;

(八)違法干擾、阻礙、限制中小微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

(九)其他侵犯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2008年5月31日河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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